近期,根據消費者反映,我公司發(fā)現(xiàn)廣東省內有部分藥店存在侵犯“同仁堂”商標權的行為,主要形式包括在店鋪招牌或店內店外明顯位置,以及在專柜使用“同仁堂”字樣或“同仁堂”標識等。對此,我公司鄭重聲明:
一、“同仁堂”是我公司注冊商標,未經我公司許可,任何單位(含銷售我公司產品的單位)不得擅自使用“同仁堂”商標或文字。
二、任何未經許可使用“同仁堂”商標或文字的單位,應立即停止侵權。
自本聲明發(fā)布之日起30日內,若未能停止侵權,本公司將依法追究侵權單位的法律責任。
中國北京同仁堂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
2021年1月22日